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56號原 告 阮曼驊被 告 白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計算式:
每月薪資105,000元×12×5=6,3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7,96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660萬7,9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837元,惟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中29萬9,569元部分(計算式:請求金額307,969元-損害賠償8,400元),為請求加班費及預告工資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5萬2,480元(計算式:該部分原應徵裁判費78,720元×2/3=52,48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357元(計算式:78,837元-52,480元=26,35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