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68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勞動事件,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且依起訴狀之內容及所附證據,並無證據顯示兩造就本件爭議曾行勞動調解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1萬4,715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