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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林祐淇上列原告與被告醫淬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3萬3,328元本息、提繳退休金為1,12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萬4,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