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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00號原 告 謝宜展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玉修即水上鮮創意美食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萬4,59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繳5萬1,612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6,20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