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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1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吳朝漳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並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外,聲請人並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8份(均應含書證影本),以供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及被告6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