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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12號原 告 范雅婷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965元、預告工資2萬6775元,並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財產權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1740元(計算式:資遣費4965元+預告工資2萬6775元=3萬17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給付資遣費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暫先繳納裁判費為500元;至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基於勞工身分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00元(計算式:500元+4500元=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