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13號原 告 高偉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曾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乙節,亦有調解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4頁),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又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下同)99,421元(含失業給付金額差額損失76,3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6,981元、勞工退休金少提撥14,640元、裁判費1,500元等項目之賠償,合計99,42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