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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16號原 告 繆忠孝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1萬1,247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101萬1,24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惟原告請求之金額包含114年4月至6月薪資10萬5,012元、114年10月薪資4萬3,754元、114年11月薪資3萬5,267元、114年10月加班費1,725元、15天特別休假工資2萬3,000元、薪資利息補償10萬7,333元、獎勵金1萬3,500元、資遣費27萬6,000元、代墊費10萬元、114年1月至7月未投保勞保損失1萬6,842元、114年9月起迄今加班費差額20萬7,652元、薪資投保級距差額8萬1,162元,其中屬於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合計為79萬9,743元(計算式:10萬5,012元+4萬3,754元+3萬5,267元+1,725元+2萬3,000元+10萬7,333元+27萬6,000元+20萬7,652元=79萬9,743元),原應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067元(計算式:1萬600元×2/3=7,067元)。準此,本件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67元(計算式:1萬3,434元-7,067元=6,3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