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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原 告 王淩旭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被 告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陳凱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