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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偉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被 告 郭士綱

石欣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複代理人 吳庭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被告報告委任事項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㈠被告郭士綱應報告起訴狀附表1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告郭士綱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㈡被告石欣以應報告起訴狀附表2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告石欣以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核屬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其請求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因勝訴可獲得之利益無從以客觀衡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欠3萬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