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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94號上 訴 人 沐壹養生館即紀駿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女間114年度勞訴字第19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