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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新加坡商全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淦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冠佑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萬9280元及利息、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9312元,經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74萬4451元及利息、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9312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上開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8萬3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