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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 告 段瑞祺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被 告 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健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及請求被告於迄至117年10月15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120元及延長工時加班費848,074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47元。嗣原告擴張聲明第一項工資請求按月給付107,000元,並減縮聲明第四項延長工時加班費為779,268元及各期應給付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為809,338元),其餘請求不變,依上規定及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即5,007,445元【計算式:(107,000元+6,120元)×12個月×3年+(107,000元+6,120元)×8個月+(107,000元+6,120元)×8/30個月=5,007,445元】,與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給付工資、退休金訴訟目的一致且利益亦相同,是以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聲明第五項慰撫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16,783元(計算式:5,007,445元+809,338元+500,000元=6,316,78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444元。然參諸首揭規定,本件核屬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為29,1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8,547元,本件應補繳裁判費584元(計算式:29,131元-28,547元=5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7萬9,268元) 1 利息 7萬706元 112年1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112/365) 5% 4,620.1元 2 利息 6萬9,998元 113年1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81/365) 5% 4,276.59元 3 利息 6萬9,047元 113年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50/365) 5% 3,925.27元 4 利息 4萬9,275元 113年3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22/365) 5% 2,612.25元 5 利息 4萬1,739元 113年4月6日 114年3月27日 (356/365) 5% 2,035.49元 6 利息 5萬2,946元 113年5月6日 114年3月27日 (326/365) 5% 2,364.44元 7 利息 5萬6,902元 113年6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95/365) 5% 2,299.46元 8 利息 5萬8,216元 113年7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65/365) 5% 2,113.32元 9 利息 4萬4,164元 113年8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34/365) 5% 1,415.67元 10 利息 4萬6,957元 113年9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03/365) 5% 1,305.79元 11 利息 4萬6,514元 113年10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73/365) 5% 1,102.32元 12 利息 3萬4,929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42/365) 5% 679.44元 13 利息 2萬4,361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112/365) 5% 373.76元 14 利息 5萬598元 114年1月6日 114年3月27日 (81/365) 5% 561.43元 15 利息 5萬930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3月27日 (50/365) 5% 348.84元 16 利息 1萬1,986元 114年3月6日 114年3月27日 (22/365) 5% 36.12元 小計 3萬70.29元 合計 80萬9,338元附表二:

訴訟標的總金額 6,316,783元 原徵收裁判費 75,444元 計算歷程 請求項目 計算說明 慰撫金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加班費 訴訟標的金額 500,000 5,816,783 佔總金額比例 7.92% 92.08%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 5,975.16元 69,468.84元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之結果 不得酌減 23,156.28元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29,131元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