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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維宸即藏琢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廷萱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萬5,000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抗字第1號卷第26頁,即第一審減縮前聲明第1至3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03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