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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伯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興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勝裕、林珊如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99,200元(計算式:2,583,600+2,115,600=4,699,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