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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 金蒂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謝淑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家珍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4,6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第一審訴訟繫屬日為114年7月18日,上開金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為210元,是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4,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民國/新臺幣)應給付工資月份 工資數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利息數額 114年5月 34,800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7月17日 176.38元 114年6月 34,800元 114年7月11日 114年7月17日 33.37元 114年7月 34,800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 34,800元 114年9月11日 114年9月 34,800元 114年10月11日 114年10月 34,800元 114年11月11日 114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6日 5,800元 114年12月11日 合計 209.75元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