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顏瑩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萬9836元及利息,經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159萬4921元及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應係對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9萬4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未據上訴人僅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