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61號原 告 王智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和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020元,尚應補繳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