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71號原 告 陳松男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伯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