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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 黃恆慶(即吉達義麵房、吉仕達義麵房、慶達義麵

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慧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