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95號上 訴 人 楊勝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醫學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聲明原判決廢棄等語,經核上訴人應係對於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上訴人僅繳納750元,餘3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