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00號原 告 陳偉玲被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訴訟代理人 吳崑豪
蕭佩君彭彥植律師蕭棋云律師複代理人 謝欣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吳昆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崑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