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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訴字第212號原 告 黃溪芝訴訟代理人 陳玄宗原 告 張綺庭被 告 金燕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溪芝新臺幣(下同)189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綺庭168萬7,8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189萬元、168萬7,800元為原告黃溪芝、張綺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金燕企業有限公司,本應由其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然其登記之唯一董事劉義雄已辭任且已死亡,致無人得為被告為訴訟行為。原告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之必要,為恐訴訟久延而受損害,前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選任吳怡德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並生確定之效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黃溪芝、張綺庭分別自民國71年3月31日、84年10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年資分別為43年、28.5年。兩造間屬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條第1、2項所定雇主與勞工之關係,故原告黃溪芝、張綺庭得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適用舊制退休金,而其等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38,800元,退休金基數分別為45、43.5,則被告公司應給付之舊制退休金分別為189萬元(計算式:42000*45=0000000)、168萬7,800元(計算式:38800*43.5=0000000)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溪芝189萬元、應給付原告張綺庭168萬7,8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述:被告於114年4月22日收受本件民事起訴狀,並就原告已向被告依該民事起訴狀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生效,及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計算式均不爭執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本件原告黃溪芝、張綺庭主張其等分別自71年3月31日、84年10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年資分別為43年、28.5年、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分別為42,000元、38,800元,退休金基數分別為45、43.5,被告公司應給付舊制退休金分別計為189萬元、168萬7,800元等節,既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勞基法第55條第3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於114年4月22日起訴狀送達被告時退休,被告本應即結算給付特休工資,並於30日內給付退休金予原告,惟被告迄未給付,故舊制退休金部分自原告退休之日起30日之翌日起即已陷於遲延給付狀態,是原告就舊制退休金部分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自其退休日起30日翌日後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即為有理由。從而,原告依據勞基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勞基法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溪芝、張綺庭189萬元、168萬7,800元,及均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同時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雇主即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願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僅就部分利息敗訴,且原告敗訴部分不影響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是以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為適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