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 蔡昭吉
陳明鴻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不服之上訴利益金額、裁判費分如附表「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因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之分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暫先徵收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 姓名 上訴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計算至114年7月30日) 起訴前利息 合計 第二審 裁判費 應暫先 徵收費用 1 蔡昭吉 67萬7332元 109年8月1日 16萬9240元 84萬6572元 1萬6875元 5625元 2 陳明鴻 68萬5680元 109年8月1日 17萬1326元 85萬7006元 1萬7070元 5690元 備註:陳明鴻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已扣除原審判決勝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