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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55號原 告 羅友甄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何建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器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憑,且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之情形,原告提起本訴自屬有據。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自經濟上觀之,附表一聲明一至三之訴訟目的一致,而聲明一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原告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6000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346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每月5萬9468元之利益(計算式:5萬6000元+3468元=5萬9468元),高於聲明二、三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且原告現年49歲,距法定退休年齡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聲明一勝訴獲得之利益為356萬8080元(計算式:5萬9468元×12月×5年=356萬8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計如附表二所示孳息4112元後,再加計如附表一聲明四請求項目①至③、⑤合計請求金額77萬8677元,則此部分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435萬869元(計算式:356萬8080元+4112元+77萬8677元=435萬8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51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是此部分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504元(計算式:5萬2512元-5萬2512元×2/3=1萬7504元);原告另請求如附表聲明四請求項目④、⑥合計金額17萬7071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2萬4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一(紀元:民國/幣別:新臺幣)聲明 聲明內容 請求項目 一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 被告應自114年4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原告5萬6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每月薪資5萬6000元 三 被告應自114年4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34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每月勞工退休金3468元 四 被告應給付原告95萬57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①薪資差額18萬829元 ②特休未休工資9萬5657元 ③加班費1萬5814元 ④額外負擔勞健保費用3萬9671元 ⑤勞工退休金差額與收益損失共計48萬6377元 ⑥喪葬津貼13萬7400元 ①至③、⑤合計:77萬8677元 ④、⑥合計:17萬7071元附表二(紀元: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薪資期間 計算本金 計息期間 孳息金額(週年利率5%) 起算日 終止日 ⒈ 114年4月 5萬6000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10月13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見民事起訴狀第1頁本院收文戳章) 1273元 ⒉ 114年5月 5萬6000元 114年6月1日 1036元 ⒊ 114年6月 5萬6000元 114年7月1日 805元 ⒋ 114年7月 5萬6000元 114年8月1日 568元 ⒌ 114年8月 5萬6000元 114年9月1日 330元 ⒍ 114年9月 5萬6000元 114年10月1日 100元 合計 4112元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