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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65號原 告 陳敏慧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3,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532元,然其中484萬0,488元部分(計算式: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部分為4,824,00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為16,488元=4,840,4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萬8,830元(計算式:原應繳58,245元-應暫繳19,415=38,83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702元(計算式:59,532元-38,830元=20,70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8,70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