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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77號原 告 謝迺得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許紘睿律師被 告 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澄宇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同年11月28日補費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所載「鼎鼎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此於勞動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判誤載被告之公司名稱,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