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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81號原 告 邱緯鵬被 告 台和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梅桂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李宜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11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加班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48萬194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萬8933元。惟原告本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1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勞動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11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