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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86號上 訴 人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大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5,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僅請求廢棄原判決,對於二審法院就被上訴人之請求應如何判決,未置一詞,上訴聲明亦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