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88號上 訴 人 劉玄琪被 上訴人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4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1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000元,暨自上開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1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撥2,292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元」,其中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三項請求工資給付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定之。因聲明第一項屬定期給付涉訟,而上訴人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於兩造僱傭關係存續之5年間之收入總數計算,以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加計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上訴人5年之收入總數合計為2,417,520元【計算式:(38,000+2,292)×12×5=2,417,52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39,333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456,85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56,85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94元,上訴人僅繳納9,938元,應補繳156元。
三、又上訴人就上開請求聲明全部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141元。茲限上訴人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38,000元 113年1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3,446.03元 2 38,000元 113年2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3,284.66元 3 38,000元 113年3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3,138.9元 4 38,000元 113年4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977.53元 5 38,000元 113年5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821.37元 6 38,000元 113年6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660元 7 38,000元 113年7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503.84元 8 38,000元 113年8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342.47元 9 38,000元 113年9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181.1元 10 38,000元 113年10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024.93元 11 38,000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1,863.56元 12 38,000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1,707.4元 13 38,000元 114年1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1,546.03元 14 38,000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1,384.66元 15 38,000元 114年3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1,238.9元 16 38,000元 114年4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1,077.53元 17 38,000元 114年5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921.37元 18 38,000元 114年6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760元 19 38,000元 114年7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603.84元 20 38,000元 114年8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442.47元 21 38,000元 114年9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281.1元 22 38,000元 114年10月6日 114年10月29日 5% 124.93元 小計 39,33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