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00號原 告 黃鳳婕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謝礎安律師複 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於11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