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栗學揚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皓天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為108萬4,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79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8,129元(計算式:6,750元+21,379元=28,12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