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15號上 訴 人 蔡文玉即上品法律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俊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75,299元,及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之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987,605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74元。上訴人前已繳納33,489元,尚欠3,6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本金金額 起息日 迄息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金額 1,775,299元 112年2月7日 114年6月29日 (起訴前1日) (2+143/365) 5% 212,306元 合計1,987,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