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26號上 訴 人 黃偉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利利國際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22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65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