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參 加 人 張榕英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張文英與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又若參加人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一併提出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