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3號抗 告 人 張榕英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張文英與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所為駁回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