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張玉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政勳、邵長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