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奕均即私立黑熊文理補習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