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30號原 告 何海嵐訴訟代理人 何怡萱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黃胤欣律師徐榕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1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368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456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