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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陳奕如

涂佩妙

上二人共同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葉千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抱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足額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65萬2,7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給付資遣費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2,926元(計算式:8,780元-8,780元×2/3=2,92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