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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德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亭妤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6,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