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92號原 告 洪篤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築巢全球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雖經本院於114年5月2日闡明後,確認如附表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並訴之聲明,然原告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請求項目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請求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併予注意: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請求資遣費之金額,請列出計算式;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併請檢附相關證據。請求加班費之金額,請務必以表格整理:是哪一天加班、出勤時間為何、加班時數為多少,作為計算基礎之時薪為何〈如果以基本工資計算,請注意每一年度的基本工資都略有調整,請自行查明〉,對照證據在哪裡,再加總計算。)
(二)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請參附表)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戴 寧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及金額(新臺幣) 前列請求項目金額之計算式 前列請求項目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 前列請求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參注意事項一) 1 臺北市桂林路房屋之成交獎金170,610元 2 不足最低工資之薪資差額207,650元 3 資遣費24,533元 4 任職期間超時加班費77,526元 5 請求被告給付本應提撥勞工退休金34,698元。 以上共計515,017元 6 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房地、新北市新莊區(1間) 居間成交房屋之成交獎金(本金部分已取得),只請求遲延利息的部分。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房地自113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新北市新莊區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