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破產 人 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上列聲請人即破產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吳啟孝律師(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902室、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理 由聲請人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破產(113年度破字第19號)並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