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30號抗 告 人 林淑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得志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30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