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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40號異 議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相 對 人 林麗玲

黃俊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44790號裁定(即原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4479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114年4月3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4年5月8日對之提出異議,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所持之執行名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92年度執字第1616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係由臺南地院88年度執字第22863號債權憑證(下稱臺南地院22863號債權憑證)所換發,而臺南地院22863債權憑證係由本院88年度促字第123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以下合稱原執行名義)所換發,依此可徵,系爭債權憑證與臺南地院22863號債權憑證所憑之原執行名義內容相同。且依原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27,191元,及自民國8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87年10月1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之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等語,可證明伊聲請執行金額一欄,確為原執行名義之內容;又系爭執行名義前經多次執行,執行法院均受理之,原處分逕以系爭債權憑證未載「執行名義內容」即否准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實有未當,爰對原處分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固應加以審查,然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相對人聲請本件強執執行已提出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形式上已合於強制執行之要件,即應開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7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執臺南地院22863號債權憑證所換發之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林麗玲、黃俊宏強制執行,因系爭債權憑證上僅有「聲請執行金額」,並無「執行名義內容」,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於114年4月2日以北院信114司執慧字第44790號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補正具有「執行名義內容」之債權憑證正本,並以異議人未依限補正,認系爭執行事件之法定要件有欠缺為由,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惟查,異議人確已提出系爭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正本,且系爭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正本業已明載「執行名義名稱:臺南地院22863號債權憑證正本」、「聲請執行金額: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8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8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備註:前債權憑證所載內容如下:...等語。而前揭「聲請執行金額」核與臺南地院22863號債權憑證所記載「聲請執行金額: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8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8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相符,上開聲請執行金額內容之記載,形式上難謂非屬執行名義內容之記載。故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僅因系爭債權憑證僅有「聲請執行金額」而無「執行名義內容」之記載,並以異議人未依限補正具有「執行名義內容」之債權憑證正本,系爭執行事件之法定要件有欠缺為由,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