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0號異 議 人 丁華菁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許智傑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