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9號異 議 人 張聰明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76450號裁定(即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7645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6月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6月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名下雖有2名子女應對異議人負擔扶養義務人,惟其中1人之配偶患有癌症之重大疾病,另1人則多年未聯絡。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係為異議人喪失健康後之最低生活及醫療費支出之保障,又立法院已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
議人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單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12月6日核發扣押命令,經上開第三人函覆扣得異議人之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本院執行處事務官以附表編號4之保單解約金金額甚微,不符比例原則,未予終止,其餘保單本院民事執行處則於114年4月1日核發支付轉給執行命令終止附表1-3所示保單,異議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執行命令與支付轉給執行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前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司執卷)屬實。
㈡按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
、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前項債權,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者,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該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併同撤銷前所發之扣押命令:㈠已核發移轉命令,㈡核發收取命令且債權人已收取解約金,㈢發支付轉給命令且第三人(保險人)已將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前項第3款情形,執行法院應將款項轉給債權人,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如以支付轉給命令為換價者,因執行法院係代債務人受領,該債權於第三人(保險人)支付法院時,其對債務人所負之解約金債務因清償而消滅,就終止保險契約命令部分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不得撤銷之(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之修正說明參照)。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4月1日就異議人對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如附表編號1至3之保單解約金債權部分,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執行命令(見執行卷第98至100頁),新光人壽公司及南山人壽公司已終止如附表編號1至3之保單,並將各該保單之解約金支付到院,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見執行卷第160、174、180、192頁),是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既已終止附表編號1至3保單之保險契約,並將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支付到院,揆諸前揭說明,終止該等保單之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已無從再就該等保單撤銷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執行法院應將該等解約金款項轉給債權人即相對人,是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至3保單部分之聲明異議,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此部分保單之聲明異議,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至3保單之聲明異
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單位:新臺幣 1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ACFH865070 張聰明 35,506元 2 南山人壽安富雙享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張聰明 128,667元 3 南山人壽安富雙享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張聰明 82,195元 4 中華郵政安家定期還本終身壽險(十年付費) 00000000 張聰明 解約金由第三人領取,中華郵政不提供,不予終止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