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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66號異 議 人 凌明星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4474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5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24474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同年月2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8日對之提出異議,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保單(以下合稱系爭保單)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均屬小額終老保險,不得為執行標的。退步言之,縱系爭保單非屬小額終老保險,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未逾1,000,000元亦應免於執行,原處分已有未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定有明文。該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同年月20日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公告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此有該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函意旨可參。

四、經查:㈠相對人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5611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處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於113年11月19日核發扣押命令,並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陳報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96,356元、184,993元,異議人於113年12月12日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原事務官於114年5月5日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新光人壽提出之民事異議狀、異議人所提之聲明異議狀等件可佐(見系爭執行卷第9至11頁、第25至27頁、第29至30頁、第33至35頁),堪信為真實。

㈡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其中

數額最高者為臺北市每月2萬0,379元,以其1.2倍計算6個月為14萬6,729元(計算式:2萬0,379元×1.2×6=14萬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此金額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查系爭保單1、2縱經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後解約金仍分別為296,356元、184,993元,有新光人壽114年4月28日函可憑(見系爭執行卷第57頁),均已逾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自得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又系爭保單並非屬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之人壽保險契約乙節,亦有相對人於114年1月3日所陳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所公告小額終老保險之資訊可查(見系爭執行卷第37至41頁),是系爭保單亦非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公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至明。準此,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系爭保單為執行標的,並核發系爭執行命令,符合修正後保險法之規定,原處分並無違反修正後保險法之規定內容與重點。異議人稱原裁定違反保險法之修正內容云云,洵無可採。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異議,並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主約是否有醫療/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ASN0000000 異議人 異議人 否 296,356元 2 新光人壽年年如意終身壽險ATB0000000 異議人 異議人 否 184,993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