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98號異 議 人 蔡吳梅花相 對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6622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6622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多年罹患中風,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無工作能力,目前僅依靠每月勞退年金約新臺幣(下同)13,000元維生,實際生活支出(包括醫療、照護、輔具、交通等)平均超過每月22,000元,長期收支嚴重失衡,勉強維生。本案保險契約為早年為老年及身後預做安排,並非投資或理財資產,保單已陸續借款數十萬元,至今尚未償還,若遭強制執行,將喪失唯一生活依靠。雖有子女,然皆已成家立業並需負擔家庭與房貸開支,已有盡量協助照護日常,實無力提供經濟支援。且依法並無清償父母債務之義務,請法院仍應以債務人本人狀況為準,審酌其生存條件。接獲法院與債權人聯繫通知,皆有誠實回應並未逃避,亦願在能力範圍內債還債務,然原始金額僅約60餘萬元,因利息與費用累積至今已達120餘萬元,實難負擔,並非拒絕清償,而是在現有條件下,誠心懇請法院保留基本生存保障資源,不立即全數執行保險價值金,並保留協商空間以期和平解決紛爭,懇請法院協助促成雙方協議清償,酌減利息與費用。對本案多年未處理,實非蓄意逃避,而是因當初收到相關通知時,因未曾借款且對債務內容毫無頭緒,學識不足擔心是否為詐騙案件,心生畏懼,不知如何應對,加上之後面臨房貸斷繳、房屋被法拍之沉重壓力,內心極度焦慮與挫敗,亦未與家人說明,最終錯失即時處理之機會。事至今日,深感後悔,並願正視問題,懇請法院體諒當時難處,酌予寬容裁量。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業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件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而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㈠相對人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執字第50136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622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4月14日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核發扣押執行命令(見司執卷第37-39頁),國泰人壽於114年4月29日函覆本院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1-2所示保單存在(見司執卷第57、61頁)。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執行命令於114年5月2日具狀聲明異議(見司執卷第65-69頁),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保留附表編號1-4、7-9、11、12所示保單不予執行,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復按保單價值準備金形式上雖屬保險人所有,但要保人即異
議人對於所繳納保險費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債權人可對之聲請執行,基於強制執行制度之規範架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不得以保障債務人或被保險人之財產權為由,排除債權人依執行名義實現其債權。再者,考量商業保險乃經濟有餘力者才會投入之避險行為,債務人即異議人名下所有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金錢債權等)為其責任財產,均為債權之總擔保。換言之,本件異議人名下對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為異議人責任財產範圍,為其所有債務之總擔保,除依法不得扣押者,債權人即相對人自得持執行名義對之強制執行。另查異議人名下無財產與所得,有異議人113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附於執事聲卷)在卷可稽,可知異議人除投保保單之解約金外,並無顯在有價值之資產可供執行。本件相對人所憑執行債權已達236萬餘元(見執事聲卷所附請求項目試算表記載),已明顯高於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預估解約金價值,異議人又無顯在有價值資產足供清償執行債權,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之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為執行,自有其必要性。復衡以異議人並無提出任何就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申請保險理賠之紀錄,異議人亦未能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證明其(與其他被保險人)有急需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之保險金給付,僅強調「本案保險契約為早年為老年及身後預做安排」(見執事聲卷所附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該保單為本人早年為風險準備及身後事宜所投保,非為投資或牟利,存在目的係減輕家庭負擔,希望在人生結束時不給親人添負擔,留下一筆喪葬與醫療準備金」、「本人無力償還積欠債務,並無逃避之意,目前保單為本人面對長期照護與終老安排之唯一保障資源」等語(見司執卷第93頁),即可認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非維持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現在」生活亦無積極仰賴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之情。此外,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可供國人適當醫療保障及生活需求,異議人所舉前開疾病,縱屬非虛,惟未舉證其有何醫療或照顧費用之需求,已超逾國家社會安全制度外不能合理負擔之程度,難認終止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將使異議人無法維持生活或欠缺醫療保障。況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異議人終止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前,本無從使用,故預估解約金亦難認係屬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從而,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之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為執行,難認執行手段有何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情。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現非有賴附表編號5、
6、10所示保單維持生活,本院民事執行處將之扣押,所為執行手段尚無過苛,且符合比例原則,於法核無違誤,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5、6、10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金額 單位:新臺幣 1 蔡吳梅花 蔡淑玲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0000000000) 8,321元 2 蔡吳梅花 蔡明義 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醫療險無解約金 3 蔡吳梅花 蔡淑玲 國泰人壽好運年年終身保險 (0000000000) 12,525元 4 蔡吳梅花 蔡晴伊 安康住院醫療終身 (0000000000) 醫療險無解約金 5 蔡吳梅花 蔡明義 真情10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06,320元 6 蔡吳梅花 蔡吳梅花 保本101(99歲險)86年1月1後(含) (0000000000) 785,565元 7 蔡吳梅花 蔡淑芬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0000000000) 7,500元 8 蔡吳梅花 蔡文祥 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17,273元 9 蔡吳梅花 蔡明義 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56,310元 10 蔡吳梅花 蔡晴伊 312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13,751元 11 蔡吳梅花 蔡吳梅花 21世紀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7,966元 12 蔡吳梅花 蔡明義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3,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