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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24號債 權 人 梁慶梅(已死亡)代 理 人 呂宜陽債 務 人即相 對 人 盛竹如上列債權人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代理人呂宜陽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債權人(代理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當事人為自然人,其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惟查,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依此自然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亦即自然人死亡後,即喪失其權利能力,於訴訟程序上,自無當事人能力;於強制執行程序,則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又執行法院對於執行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應依職權調查。就無當事人能力之債權人所為之執行行為,以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所為之執行行為,均為無效。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已經死亡者,債權人之聲請,因欠缺執行要件而為不合法,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執行法院即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梁慶梅之代理人呂宜陽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執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全更一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以債權人梁慶梅名義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盛竹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程序,此有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執行事件卷宗可稽。然債權人梁慶梅已於113年9月11日死亡,亦有個人戶籍資料附於該執行卷宗可證(見司執全卷第123頁),準此,堪認債權人梁慶梅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業已死亡,其已無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自不能以其為執行當事人(債權人)而對債務人開始為強制執行,且該執行要件之欠缺,更無從補正,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梁慶梅係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代理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顯然欠缺聲請強制執行應具備之要件,應屬無效,應以裁定駁回之。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之債權人欠缺當事人能力而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債權人代理人提出異議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之1、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5-07-10